牌照申請

安極以高效率的方式以及認真的態度幫助提供受規管服務的機構在香港和其他地區獲得牌照和監管許可和批准。為了給您提供更加全面的牌照申請服務,我們將會與您在其他領域的顧問密切合作,確保兼顧法律、稅務和財務方面與申請相關的其他重要問題。我們的牌照申請服務包括:

  • 準備和提交企業和個人的牌照申請
  • 聯絡當地監管部門
  • 協商牌照發放條件
  • 準備重要的合規文件,比如合規手冊和監管業務規劃
  • 提供資本充足率、回報和規劃方面的幫助
  • 證監會牌照

除非有特定的豁免,否則任何人士進行受規管活動必須向證監會領取牌照或在證監會註冊。 如果您不是認可的金融機構(例如銀行或接受存款的公司),並且您(1)從事一項或多項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則需要許可證。(2)積極向公眾推銷您提供的任何服務(如果在香港提供的話,可能會構成受規管的活動)。(3)你以個人身分為你的主事人(其為持牌法團)就任何以業務形式進行的受規管活動執行受規管職能,或顯示你執行該項職能。《證券和期貨條例》附表5規定了10種受監管的活動,包括第一類證券交易,第四類就證券提供建議,第九類提供資產管理。

  • 放債人牌照

放債人業務一般指向他人提供貸款並且不同於銀行或金融機構的業務,包括提供擔保貸款及無擔保貸款。 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規管,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牌照有效期通常為12個月。因此持牌人須在牌照過期前三個月內申請續牌以繼續從事放債業務。

  • 金錢服務經營者

金錢服務包括貨幣兌換服務及匯款服務。任何在香港經營金錢服務的人必須根據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向香港海關申請牌照。牌照有效期一般為兩年,故在牌照有效期屆滿前須申請續牌,以繼續經營其金錢服務。

  • 保險經紀牌照

保險經紀指作為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於香港經營或從香港洽談或安排保險合約的業務的人,或經營就保險事宜提供意見的業務的人。不論是獨資經營,合夥經營,還是有限公司,都可以申請成為獲授權的保險經紀。授權可直接向保險業監理處申請,或通過申請成為獲保險業監督認可的保險經紀團體的成員而獲得。保險經紀的行政總裁及業務代表也均需要進行登記。

  • 信託公司註冊

任何在香港成立為法團,旨在從事信託業務的公司,均須以書面向公司註冊處根據香港法例第29章《信託人法例》申請成為信託公司。申請公司需連同申請所需文件及合規確認書連同申請費用一併送交香港公司註冊處。如申請獲批,公司註冊處會簽發註冊登記為信託公司的證明,該公司始可進行信託業務。

  • 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615 章), 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或擬在香港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均須申請牌照。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有效期是兩年。公司註冊處處長可在批給牌照時施加條件。